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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污水下水道主次幹管建設成果(可依門牌查詢用戶是否接管,或依門牌、地籍位置查詢公告特定區或工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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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用戶排水設備及專用(事業)下水道申請送審資料說明

壹、 本局污水下水道審查須知:

一、 需要向本局申請污水下水道審查的情況:

(一) 位於本局「污水下水道公告特定地區」內之建築物,於新建、增建或改建時。
(二) 專用污水下水道(無論是否位於本局公告特定地區內,均須向本局申請)。

二、 審查程序:

(一) 套繪:審查期10日,本局會判斷是否須埋設化糞池,及污水應往何處排放;本階段無須建照,亦無須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簽證。
(二) 設置:審查期18日,於套繪後建築物開工前申請,須依本局套繪結果續行辦理。
(三) 變更:審查期18日,設置申請核准後,倘依規定須辦理變更設計時申請之。
(四) 竣工:審查期18日,於建築物完工後請領使用執照前辦理,本局將派員現場會驗。
(五) 竣工後納管:倘建築物經本局判定為「納管用戶」、「事業用戶納管」才須辦理,申請人應填寫「臺中市污水下水道用戶納管申請表」,並於建築物「竣工前3個月」向本局申請。本局收受申請表後,將與業主協調施工時間進場銜接建築線外至公共污水下水道間的管線工程。

貳、 送審文件部份:

一、 送審文件應備「4份」,其中2份為「正本」,2份為「副本」,正副本標記應標示於送審文件首頁右上方。

二、 「正本」均需用印及簽章。

三、 「副本」得以黑白影本替代,但全份文件均須蓋「與正本相符章」。

四、 「事業」用戶(無論是否納管),均以「專用(事業)污水下水道」申請表單辦理。

五、 無論正本或副本,於「地籍圖」、「污水處理設施平面圖」及「面積計算表」上均須由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5層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新建建築物,得免專業技師簽證)。

六、 法人、非法人團體簽章,得以大、小印為之,無須負責人簽名;自然人簽章,除蓋章外,亦應由本人簽名;建築師、專業技師簽章,除蓋大、小印外,亦應由建築師、專業技師本人簽名;建築師、專業技師簽證,依簽證規定辦理。

七、 竣工審查時,其「建築物外觀」、「污水切換裝置及告示牌(透天厝等無法設置告示牌者,得以人工標示之)」、「陰井外觀及內部(含導漕)」、「水流方向」照片務必清晰;倘由本局判定為「自行銜接」之案件,另須檢附「污水管銜接點之施工前、中、後照片(照片拍攝可參考『參考圖』中的『污水管銜接點』)」。

參、 送審圖面部份:

一、 「正本」圖面部份應以A1尺寸「彩色」出圖,其中雨水設施(如RP…等)請用「綠色」繪製;污水設施(SP部份),請用「紅色」繪製;污水設施(WP、KP、陰井…等)請用「橘色」繪製。

二、 「副本」圖面得以A4以上尺寸「黑白」出圖,但全份圖說均須蓋「與正本相符章」。

三、 圖說部份請摺法請以「頭輕腳重」方式摺,以利本局資料歸檔。

四、 圖說前請檢附「圖說目次」。

五、 每頁圖說請標示出該圖說之名稱。

六、 設置及竣工審查時,其建築物有標準層者,得僅附標準層圖說,惟必須於圖面上註明「第幾層至第幾層之標準層」。

七、 竣工審查時,請將一樓平面圖備接陰井位置、深度及路名置於TS-T04表格內,並請註明自設污水數量、放流口數量。

肆、 送審資料常見之錯誤態樣

一、 5層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新建建築物,建築師不願逐頁簽章。

二、 委託書上委託人及受託人未簽名蓋章。

三、 UDF-T01之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數據與建照或建築師提供之數據不符。

四、 錯字:○「污」;Χ「汙」。

五、 「事業用戶納管」及「專用污水下水道」,未於圖面上標示出量水及採樣設施位置。

六、 1樓平面圖未標示周遭道路名稱。

七、 標準圖未標示是「第幾層至第幾層之標準層」。

八、 本局套繪判定為「自行銜接」者,未於圖面污水管銜接位置標示本局規定之「圖面敘述」。

九、 本局套繪判定為「自行銜接」者,於竣工時未檢附管線銜接處及預埋管之照片,或該照片拍攝不清。

伍、 竣工查驗注意事項:

一、 竣工查驗現場需有足夠人員在場配合,前置作業亦需準備完善。

二、 顏料部分不得使用油漆,亦不得使用「黑色」色料。

三、 現場水流方向及切換開關須標示清楚並懸掛吊牌;若無法懸掛吊牌,則請現場人員事先用奇異筆將管線用途及水向標示清楚。

※ 聯絡單位:水利局污水營運科 04-22289111分機53850(08:00~17:00)
※ 系統維護廠商: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2-87973567分機3153(09:00~18:00)